寄份快遞容易嗎?

 行業動態           |    2019-01-02 09:17

遲來的祝福,今天是新年第一天上班,祝各位工作順利,身體健康,順心順意,一帆風順。

中國用了五年的時間,快遞業務量增加了8倍,從2014年起,我國快遞業務量連續移居世界第一,超過美、日、歐等的總和。

快遞確實能為我們的生活、工作、經商帶來便利,連法院的訴訟文書都可以通過司法快遞(暫僅限于EMS)的方式送給各方當事人。

但便利的同時亦要注意有關的法律規定,免得快遞個麻煩事,賠了夫人又折兵。

曾辦理一宗案件,順德某布廠委托某快遞公司將價值20多萬的布匹專程運送到浙江,但超過預定時間買家仍未收到貨物,經詢問快遞公司,連快遞公司說不清貨物所蹤,快遞公司僅同意賠償三倍的運費約1萬多元給布廠。

經多次磋商無果后,布廠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快遞公司賠償全部布匹20多萬元的價值,在庭上,布廠提供了快遞單等證據。

快遞公司承認承接了布廠的該宗快遞業務,但對該批布匹的下落始終未有明確的解釋,到底是快遞公司“吞”了,還是途中被盜或燒毀?均語焉不詳。

在庭上,布廠提供了買賣雙方的布匹交易合同等,法官卻僅詢問我客戶:你在填寫快遞單時有否“保價”?客戶回答:“沒有,快遞單是由快遞公司的業務員填寫的?!?/p>

于是,法官按照快遞單上僅賠償運費三倍的格式條款,判令布廠“敗訴”,布匹“生不見人,死不見尸”,20多萬打個水漂。

不服,當然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布廠沒有在快遞單中填寫貨物名稱、數量、重量、體積,也沒有保價,所以未能知道該批布匹的價值,該快遞單中賠償三倍運費的條款有效。

首先,筆者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向對方履行提請注意的義務,否則就認定為"霸王條款",無效。

該批布匹的交運前,快遞公司的業務員沒有特別指出該免責條款,所以應歸于無效。

其次,從該案中可見,我國對于快遞的原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47條:“按照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進行賠償”。而該批貨物并非是郵政快遞運輸的貨物。

后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遞暫行條例》第27條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國內快遞服務協議》,保價商品賠償的原則為保價價值范圍內進行賠償,未保價商品則為快遞費的五倍至八倍為限。

所以,出寄人在郵寄快遞時,可以根據郵寄物品的價值決定是否進行保價,如果是貴重物品當然要保價。一旦發生爭議,保價物品的賠償數額可成為索賠的有力依據。

另外,《快遞暫行條例》第25條明確規定:快遞包裹必須由收件人當面驗收,放置代收點應提前征得收件人同意。如快遞員隨意放置保安室或“蜂巢”之類的無人收遞設備等,都存在丟件的風險,收件人對代收快遞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以減少、避免快遞包裹丟失以及后續的不必要糾紛。